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合同常约定借款人需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当借款年利率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设的24%司法保护上限时,律师费是否仍应由借款人承担,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案情背景与争议焦点
某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若借款人逾期还款,除支付本金、利息外,还需承担出借人为追索债务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案件审理中,借款人主张合同约定的年利率已达24%,出借人再主张律师费属于变相突破利率上限,加重了借款人负担;而出借人则认为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明确指出: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属于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与借款利息性质不同。即使借款年利率已达到24%的司法保护上限,只要律师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费用金额合理,借款人仍应依约承担。
法院认为,律师费是出借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成本,其产生源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若因利率已达上限就免除借款人的律师费承担义务,可能变相鼓励违约,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诚信原则。
三、律师费承担的合理性审查
尽管最高院支持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但也强调需进行合理性审查:
- 律师费必须实际发生,且金额符合各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 律师费应与案件复杂程度、标的额相匹配;
- 若律师费明显过高,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四、实务建议
- 对出借人而言: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条款,并保留律师费支付凭证,确保费用符合行业标准。
- 对借款人而言:若认为律师费过高,可请求法院参照当地律师收费标准进行核减。
- 对司法实践而言:律师费与利息应分开评价,避免将律师费视为变相利息而简单否定。
五、结语
最高院的裁判精神体现了尊重合同约定与维护公平的平衡。在年利率已达24%的情况下,只要律师费约定合法、合理,借款人仍应承担该费用。这一规则既保障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合理性审查防止了权利滥用,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