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范围
- 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 行政强制措施: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 行政许可:如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不依法办理审批事项。
- 行政确认:如对土地、房产等权属的确认行为。
- 行政征收与征用:如征税、收费、土地征收等。
- 行政不作为: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
-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以下的行政规定)进行审查。但请注意,行政复议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通常以附带形式进行。
三、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情形
-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行为。
- 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等。
- 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除非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附带审查)。
四、申请注意事项
- 申请人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申请材料应包括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据等。
-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是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您的权益,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